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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

2014/11/4 9:27:43点击:

  本网讯(记者范悦怡)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举行,会议通报,《办法》明确规定了六项禁止安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场所和区域的内容,并设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据了解,《办法》于2014年9月17日正式颁布,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将解决不按照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技术产品、重复建设、不执行国家标准、重建设、轻维护等问题,《办法》对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过程中擅自删改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非法调取、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等现象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为我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通报,《办法》明确了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的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思路。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并保障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确立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有序共享,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用的原则。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范围。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人员聚集的场所纳入必须安装的范围,使这类地区避免出现管理盲区。而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集体宿舍、公寓房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则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